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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內容(精選4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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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內容(精選4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堅持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法最大的亮點,就是實現了不同公職人員處分標準的統一,是對公職人員中的非中共黨員的行爲是有力的規範……”日前,在茅箭區紀委監委的“年輕幹部講堂”活動中,案審室幹部柯薇通過製作精細的PPT課件,“劃重點”,“抓乾貨”,帶領全區紀檢監察幹部共同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公職人員處分法》)。

“年輕幹部講堂”活動是該區紀委監委每月一次的例行活動。在本次集中授課學習之前,該區紀檢監察幹部已開展了分組研學和個人自學。

“我建議柯薇同志在課件中使用更多的實際案例,來對《公職人員處分法》的條文進行解讀。比如,我們之前對一些非黨員的村幹部,黨紀政紀處分往往管不着,常常陷入束手無策的尷尬境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就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我們要以討論促消化,以案例促理解。”在集中研討環節,有人對授課提出意見和建議,也有人交流自己的學習體會。

“這部法律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爲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實現黨紀與法律的銜接,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我們的監察制度越來越完善,我們的工作也必須更加規範。”

“我認爲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通過“茅箭新聞網”“茅箭那些事兒”微信公衆號、“理論宣講”等平臺,及時轉發、宣講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解讀等學習內容不斷強化全區公職人員的法律意識,形成尊崇法律、遵守法律、捍衛法律的良好氛圍。”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內涵豐富,適用廣泛,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明確爲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是實現監察全覆蓋的有力抓手。”該區區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官宇對全體幹部提出要求,“全區紀檢監察幹部要在學習貫徹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上走在前、作表率,要帶頭學習、帶頭遵守、帶頭維護、帶頭執行,不斷提高執紀執法的規範化、法治化、專業化水平。”

下一步,茅箭區紀委監委將督促推動全員學習進度,促進大家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知識的再消化、再吸收,堅持在幹中學、學中幹,切實做到學懂弄通做實,嚴格規範工作程序,進一步提高政治素養和執紀監督業務水平。

篇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內容

《監察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監察委員會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政務處分的對象、行爲、措施進行明確規定,對於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處置職權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更合理的適用範圍

監察體制的改革,對黨員幹部處分依據的適用上提出更高的標準,《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未出臺前,對公職人員的處分主要依據《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紀律處分條例》《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處分的依據較爲分散且某些條款存在矛盾之處,甚至存在“法外之地”的情況。例如,基層羣衆自治組織中非黨員的領導幹部,由於其非黨員且不屬於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於其某些輕微違法行爲,無法給予處分,造成權力監督的真空狀態。《政務處分法》出臺後,明確公職人員指的是《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意味着該法適用於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對於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爲可依據《政務處分法》進行處置,適用範圍更加合理,有利於強化對公職人員的全面監督,形成有效的震懾作用。

更科學的銜接作用

一方面,與《監察法》合理的銜接。《監察法》作爲一部框架性的法律規範,規定的內容較爲寬泛,政務處分法通過對《監察法》的內容進行細化、擴展,銜接了《監察法》第十一條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及55條、56條等規定的違反監察法承擔的法律後果,並就政務處分的情形、處分權限、處分後果等進行明確,形成完整的制度體系;另一方面,銜接黨紀條例和刑事法律法規。以往對於黨員幹部的處分主要是依據《紀律處分條例》這一黨內法規,如果黨員幹部涉及嚴重職務違法犯罪行爲則依據刑事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於輕微違法行爲的懲戒力度存在畸輕畸重的情形,政務處分法以立法的形式對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爲作出明確規定。例如,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收受禮金、禮券,收受數額未達到《刑法》關於受賄類犯罪的立案標準,但適用《紀律處分條例》處分畸輕,則還可按照《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四條的條款作出處分決定。由此可見,《政務處分法》的頒佈實施,不僅是對公職人員懲戒依據法律效力的提升,也有利於完善監察制度。

更迫切的學習要求

《政務處分法》作爲首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也是《監察法》頒佈以來第一部配套的法律規範,對於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執紀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該法明確了使用對象和違法行爲類型,也明確了被處分人員的權利救濟途徑,明確公職人員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說明《政務處分法》的立法目的還是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教育,而不是簡單的處罰。作爲一名紀檢監察幹部,更應該學懂、學通、會用《政務處分法》,嚴格依法辦事、執法必嚴,堅持在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不違法,提高監督執紀水平。

篇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內容

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舉天下惟法之知。法是國家權力的運行和國家意志的實現,起到約束和規範的重要作用。作爲一名公職人員,勤學黨紀國法、力行遵紀守法是我們必須做好的一門必修課。習總書記曾多次強調“要嚴格依照紀律和法律的尺度,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8月19日我參加了單位組織的學習活動,認真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政務處分法》作爲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爲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實現了黨紀和法律的銜接,是監督管理公職人員的一大“利器”。以法爲鏡可以正其心,通過對《政務處分法》的研讀,讓我於今後的工作、生活中,對如何做到守法盡責,如何嚴以用權、嚴以律己有了一個深刻的認識,收穫了幾點體會。

01

重學習,強化自身理論武裝

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

《政務處分法》不僅是一部公職人員的懲戒法,也是一部公職人員的全力保障法。該法對政務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爲及其應當給予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的救濟程序等都作了具體規定,爲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保護。事實上,學好《政務處分法》不僅能夠有效判定公職人員的行爲是否存在違法現象、處分情形和處分後果是否正確,及時揪出腐敗問題和不正之風,並且能夠有效防止濫用處分、隨意處分等問題。因此,要更重視對《政務處分法》的學習,強化自身理論武裝,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針對公職人員的不良習氣,要勇於提出批評和指正,對情節嚴重、違紀違法的行爲,要敢於檢舉和舉報,協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運用法律武器對違紀違法行爲說“不”!

02

強思想,堅定信仰信念信心

自重自省慎獨慎微

對《政務處分法》的學習是一次思想上的教育洗禮,其警示了公職人員必須“補鈣壯骨”、築牢思想道德防線,保持黨的肌體健康和隊伍純潔。如若思想上“缺鈣”,就會得“軟骨病”,容易在誘惑面前突破防線。如若信仰、信念、信心不堅定,格局就容易變小,往往會被狹小的個人利益框住,迷失掉爲黨爲民的本心。學習《政務處分法》讓我意識到,要知敬畏、守底線,牢記共產黨人“爲中國人民謀幸福,爲中華民族謀復興”的初心使命,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時刻做到自重自省、慎獨慎微,始終堅定信仰、信念、信心,牢固樹立正確的是非觀、義利觀、權力觀、事業觀,不斷提高內心思想的免疫力和抵抗力,以法爲鑑、與法同行,杜絕不良習氣,忠誠向黨,一心向民。

03

明方向,以嚴爲則律己修身

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

作爲一名剛進入糧儲系統的公職人員,對該法的學習,是對自身的一種督促、一種警示、一種約束。將黨紀國法內化於心、外化於行,始終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嚴守底線,不越紅線。在會計崗位上,以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的態度提升自身綜合素養,嚴密工作程序,防範廉政風險,主動接受羣衆和組織的監督,不斷學習更多的政治理論知識、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等,用理論來指導實踐工作。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牢記使命,強化職責,不幹越權越位之事,不行違紀違法之事,依法履職盡責。做到以黨的政治建設爲統領,以腳踏實地、勤學深思、嚴於律己的精神爲導向,以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和法治素養爲基礎,以增強忠誠乾淨擔當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爲目標,切實做到遵守職業道德操守,切實肩負起“爲國管糧、爲國管儲”的政治擔當、歷史擔當、責任擔當,在新徵程上展現新擔當新作爲。

篇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工作的國家法律,將“政務處分”從名詞概念上升爲立法規範,用7個章節、68個條目對六類公職人員的相關政務處分作出了規定,明確了要求,進一步強化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消除盲區和死角,全面構築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爲的嚴密法網。

通過集中授課和個人自學,深切地感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作爲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工作的國家法律,對於健全反腐敗國家立法,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構建“三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推進政務處分的規範化、法治化,構築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爲的嚴密法網

(一)處分對象“全面覆蓋”。政務處分法採取“集成方法”,將散見於不同法律法規中的處分依據統一起來,把黨政機關公務員、執法人員、事業單位人員、國企管理人員以及村幹部等各類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政務處分的適用範圍,構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體系,對有違法行爲公職人員的懲戒實現全覆蓋。通過把所有公職人員全面納入政務處分的範圍,消除死角和盲區,做到公權力行使到哪裏,法律監督就跟蹤到哪裏,政務處分就覆蓋到哪裏,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向縱深發展,讓公職人員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中成爲中堅力量,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處分情形“事由法定”。政務處分法堅持事由法定的原則,對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整理,着力對各類公職人員科學、統一地設置處分的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爲的輕重程度規定相應的處分檔次,同時明確從重、從輕或減輕、免予處分等規則,爲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作爲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政務處分法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爲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體現紀法貫通,着力解決以往對一些公職人員的違規違法行爲“多頭管、管不了”的現象,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從而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銜接。

(三)處分主體“雙輪並行”。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對公職人員實行政務處分。一方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另一方面,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爲明確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明晰兩類處分主體的職能定位,政務處分法對兩類主體各自發揮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督促兩類主體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更好地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形成教育公職人員的合力,切實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處分程序“權威規範”。政務處分法本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對調查取證、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宣佈等程序作出詳細規定,確保政務處分的原則不放鬆、標準不降低、結果不偏離。爲保障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政務處分法對複審、複覈後需撤銷或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的情形進行明確,對處分決定被撤銷的公職人員的補救途徑提出操作辦法,既維護法律實施的權威性和政務處分的嚴肅性,又充分體現對公職人員人權的尊重。通過規範操作流程,注重實事求是,做到寬嚴相濟,確保政務處分在法治軌道上操作規範、運行有序。

二是促進公職人員行爲規範,推動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

(一)自我約束的力度增強。公職人員是管理國家,引導羣衆的精兵強將。俗話說:“兵雄雄一個,將雄雄一窩”。作爲新時代的公職人員,更應該擔當起歷史的重任,時刻都要緊繃人民羣衆冷暖這要弦,把自我淨化、自我革新、自我強大作爲一切工作的首要任務來抓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從根本上強化了公職人員的責任擔當,爲公職人員“不作爲、亂作爲、慢作爲”現象敲響了警鐘,本法所列舉的六種處分形式,充分並且細緻地明確了處分的嚴重性,分類作重劃分了每一種處理方式的條款。顯示出法律同前容不得半點讓步,無異於給公職人員開展了最爲深刻的警示教育。

(二)幹事創業的氣氛擴大。公職人員的職責是要全心全意完成黨分配的任務,責任擔當是當代公職人員最重要的課題,每一名公職人員在從事工作之前,都必須要歷練過硬的責任擔當,沒有擔當的公職人員是做不成大事的,一味喜歡推卸責任、丟三落四、搞形式主義的公職人員是要受到政務處分的。作爲當前而言,公職人員應該是要積極深入到最艱險的地方去,紮實體現在“幹”字上,只有幹出實事,幹出楊績,才能在職業生涯中不負國家的培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更加精密地促進了公職人員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使公職人員加大了自身的責任意識,從而引導公職人員認真對待“幹事創業”。

(三)公職管理的責任細化。公職人員的管理,一直以來都是制度爲先,但一些制度只能從宏觀上約束其行爲,不能更加細緻地從微觀上強化公職人員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更加準確地填補了存在的漏洞,有效地促進了公職人員行爲規範,進一步明確了公職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了公職人員的“四風”管控,也強化了公職人員的拒絕權利濫用。

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更加清晰地明確了公職人員管控力度,有效地促進了公職人員積極向上的良好好品質,更充分體現了公職人員能進能出的用人方法。

三是抓好學習貫徹,積極推進政務處分法順利實施

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處分的目的在於教育。只有嚴格執行政務處分法,遵循政務處分的標準尺度,規範政務處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發揮政務處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作爲基層紀檢幹部,我認爲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積極推進政務處分法的實施。

一是協助同級黨委抓好本地區本單位的宣傳教育,通過網絡、電視、微博、微信等平臺對《政務處分法》進行廣泛宣傳,督促廣大公職人員牢記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爲人民謀利益,使法律要求真正轉化爲公職人員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

二是要廣大紀檢機關要以“三不”一體理念思路推進正風肅紀反腐,注重監督執紀第一二種形態的運用,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對公職人員違紀違法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絕大多數犯錯的公職人員也都是從小錯開始的,小錯沒有被及時處理,就會形成負反饋,“由小及大”“由點及面”,量變最終引起質變,既害了自己也污染了環境。因此,即使是“微腐敗”和“擦邊球”也不能講人情、講關係,必須以《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爲戒尺,做到嚴格懲戒、防微杜漸,把處分抓實、將懲戒做細,形成伸手必被“打”的氛圍。

三是廣大紀檢監察幹部要做嚴格遵紀守法的模範,強化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同時,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政務處分工作,確保政務處分權嚴格依法、公正行使。通過“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形式,從基層這座“金礦”中汲取“源頭活水”,“過濾”篩選出其中的精華,再反覆“研磨”,逐步完善政務處分的適用情形、權限、程序、措施等。

作爲新時代公職人員,要認真學習貫徹《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算好家庭賬、名譽賬、經濟賬,緊繃思想之弦,常修爲政之德,常懷律己之心,常思貪慾之害,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厲,在任何時候都不逾越制度“紅線”,不碰紀檢“警戒線”,不觸法律“高壓線”,任何情況下都能守得住清貧,耐得住寂寞,擋得住誘惑,管得住小節,練就拒腐防變的“金剛不壞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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